根据原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和自治区原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原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能源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提升自治区煤电清洁发展水平,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我委组织开展了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和能耗水平检测评估及节能量认定工作,并委托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检测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现将能耗水平达标机组名单(第二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7日-12月10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名单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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